“水深則魚悅,城強則賈興?!绷己玫臓I商環(huán)境是企業(yè)成長發(fā)展的沃土,也是激發(fā)企業(yè)家活力動力的“一池春水”。法官作為裁判者,不僅僅要客觀判定事實、準確適用法律,還需要轉變“司法視角”為“企業(yè)視角”,真正關注企業(yè)發(fā)展中的“急難愁盼”問題。
近日,淮安市洪澤區(qū)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、民二庭庭長陳書敬經辦了一起買賣合同案件,邀請商會調解員共同調處,于司法審判細微處讓涉案企業(yè)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溫度,在共情共鳴中解“法結”更解“心結”。
A公司作為一家專業(yè)生產、銷售高檔乳白玻璃器皿的出口型企業(yè),產品出口至歐美、非洲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(qū),深受好評。B公司系義烏市一家長期經營日用百貨進出口貿易的公司,因看中A公司產品的巨大市場潛力,2023年8月15日,其與A公司簽訂買賣合同,預訂了6個貨柜玻璃晶瓷產品,欲銷往阿爾及利亞等非洲地區(qū)國家。
B公司交付定金后,A公司依約交付了第一批貨物,但B公司卻未能足額支付貨款,雙方產生爭議,致使第二批貨物直至2023年12月25日才發(fā)出。貨物運輸過程中,船舶行至紅海地區(qū)時受國際局勢影響,航運中斷,貨物實際到港時已經錯過了當地的開齋節(jié),產品銷路受阻。
后B公司以A公司延遲交貨為由,要求在尾款支付時扣減部分航運損失,雙方未能協(xié)商一致,A公司于2024年7月向洪澤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共計12萬美元。
接手案件后,陳書敬第一時間翻閱卷宗了解案情,發(fā)現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違約責任的認定問題。但考慮到A公司作為本地的龍頭企業(yè),外貿訂單較多,處理不好可能影響其聲譽,且B公司的確損失較大,強行判決可能難以起到定分止爭的效果。
為了實現辦案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會效果的有機統(tǒng)一,本著“商人糾紛商人解”的理念,陳書敬決定利用“澤法商事廳”商會調解這一平臺,邀請經驗豐富、法律素養(yǎng)高的商會調解員一起參與協(xié)調糾紛,促使雙方在友好、平等的氛圍中解決問題。
考慮到B公司系外地企業(yè),電話溝通效果不強,陳書敬便利用“無訟淮安·一碼解紛”智調平臺,線上對其進行法律釋明。對B公司要求的扣減部分航運損失問題,她耐心地解釋:B公司存在先行違約行為,在A公司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后,其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,至于B公司在航運過程中遭遇戰(zhàn)爭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受的損失,可以向國外商家主張減免費用或增加船運費。
同時,陳書敬邀請商會調解員多次聯(lián)系A公司負責人,上門開展思想工作,根據B公司經營狀況分析了其付款能力,又從雙方日后合作、攜手參與國際競爭的角度勸說A公司讓步。最終,雙方達成一致意見,A公司同意減免B公司5%的貨款,承擔2萬元的訂艙費和訴訟費,并以對B公司有利的匯率接受美元支付,還積極協(xié)助B公司向國外商家主張損失。B公司表示有信心打開A公司產品在非洲地區(qū)的銷路,今后雙方合作會更加緊密。
“隨著雙方握手言和,兩家企業(yè)最終達成了共迎外部挑戰(zhàn)、‘抱團出海’的圓滿結局,這一刻,我深刻意識到,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,我們不僅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,更是將‘優(yōu)化法治化營商環(huán)境’從口號變成鮮亮效果的積極踐行者?!标悤锤锌馈?/p>
來源:江蘇法治報